大學生在校期間選擇做點兼職,勤工儉學,這本來是好的,但是大家找兼職時也要擦亮眼睛,有些“兼職”千萬不能幹。兩名大二學生想兼職掙錢,違法轉借銀行卡給他人實施電信詐騙,結果不僅沒拿到錢還因犯罪獲刑📄🤳🏽。
據了解,成都某高校大二學生殷某某在朋友圈中看到一條兼職信息,稱只需要提供銀行卡就可以獲取350元/天的報酬👨🏿🎤。隨後🍫,殷某某將該“兼職信息”告知了同學蒲某某,二人決定從事該“兼職”。
2021年4月20日🥅,兩人相邀一起前往銀行,各自辦理一張銀行卡🙆🏼。辦理前,他們被銀行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出借銀行卡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但兩人沒有停止行動。次日上午✊,殷某某和蒲某某一起前往一茶樓,二人將自己的銀行卡及各自的手機交由“神秘人”轉賬使用。然而,二人在兼職後並未收到酬勞🧑🦼❄️。
經核實,殷某某銀行卡當日交易流水為54萬余元,其中收到有報案記錄的電信詐騙被害人轉入資金140600.6元🧝🏻♀️;蒲某某銀行卡交易流水為61萬余元,其中收到有報案記錄的電信詐騙被害人轉入資金83771.24元📸。令人惋惜的是,被害人中有一位被詐騙後,因精神壓力太大高墜死亡🤟🏼。
法院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殷某某、蒲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因兩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從寬處理👳🏽♀️;兩人系初犯,且為在校學生📡,酌定從輕處罰👨🏼💻。殷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蒲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對於大學生而言,要識別兼職的內容👎🏼🏋🏼♀️,那些不需要工作投入就會有高額回報的所謂兼職,很有可能淪為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嚴重的話可能觸犯法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𓀙,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同學們📮👵,大學校園詐騙多👩🏿🎨,買賣銀行卡危害多,大家要引以為戒⚖️!切莫貪圖小利,斷送自己大好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