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和新時代全國高等學校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加快振興高等教育,大力推進一流專業、一流課程建設,規範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以下簡稱質量工程)建設項目的評選推薦、檢查驗收及管理,確保項目建設取得實效,根據學校相關規章製度🧘🏼,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工程(含國家級、省級、校級)建設內容包括一流專業、一流建設專業、品牌專業、一流課程8️⃣、精品共享開放課程♝、MOOC、智慧課堂試點、教育教學研究項目🙍🏻、教學團隊、教學名師、教壇新秀🖕🏿、校企合作實踐教育基地、實驗教學示範中心、基層教研室示範項目以及申報當年國家級、省級相關文件中新增的建設內容等。
第三條 國家級、省級質量工程項目的推薦及結題驗收以上級文件為準。未作明確要求的,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 質量工程建設項目經費由揚子耀世董事會設定的專項經費支持🧊。
二、項目職責
第五條 揚子耀世(以下簡稱學校)教學委員會為質量工程建設項目的領導機構,負責製訂實施方案,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全面領導質量工程建設工作。教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負責質量工程具體組織管理和日常事務,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統籌指導建設計劃的相關工作🫵🏽;
(二)提出立項方案👩🏿🚀,組織項目評審;
(三)組織對項目的檢查🤙🏻、驗收和評價;
(四)編製質量工程年度進展報告🧑🏽🚀,推廣宣傳項目建設成果🥚。
第六條 質量工程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學校及本辦法的要求🚢,編製、報送項目申報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承擔立項後的監督管理任務和信譽保證;
(二)每年12月底前,向學校教學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三)接受學校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監控、檢查和審計👳🏼。
第七條 質量工程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製💆♀️。項目負責人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照項目的有關要求和規定🔜,製訂項目建設計劃🤦🏼♂️;
(二)組織項目建設工作,充分調動和發揮團隊成員的作用🧑🏻🦯➡️,把握項目的總體水平和項目計劃實施進度;
(三)按規定合理安排項目經費;
(四)自我評價項目建設效果;
(五)宣傳、展示項目建設成果,推進項目建設成果應用♠︎。
第八條 質量工程項目建設內容、進度安排以及項目負責人不得隨意調整😮。如確需調整的,項目單位須提交書面申請報學校教學委員會批準🖐🏼🎀。
三𓀆♗、遴選與推薦
第九條 評選程序為項目單位評定或推薦💌🧘🏼,學校組織專家審核或評審,學校教學委員會審定或推薦。
第十條 項目單位評定或推薦的項目須在學校網站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方可報送結果。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一經查實🦩,予以撤銷並不予增補。
第十一條 召開教學委員會會議,對擬立項項目進行審議,投票表決,並確定最終立項項目。
四、經費管理
第十二條 質量工程建設項目經費由學校董事會設立專項經費撥付。經費支出審批按照學校經費審批的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經費開支範圍:
(一)圖書資料費🦁🕹:指購買圖書👨🏼🏭、翻拍、翻譯資料以及打印🦹🏿、復印🧜🏼、製圖等費用;
(二)數據采集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而開展數據跟蹤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費用📆;
(三)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國內調研活動、參加相關學術會議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
(四)專用設備購置和使用費:指購買和使用收集資料🕧、采集分析數據所需專用設備的費用🚴🏿♂️,設備使用費包括資料錄入費🟣、資料查詢費和軟件費等🥇;
(五)審稿版面費:發表教研論文時所支出的審稿費及版面費;
(六)會議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舉行的項目開題、專題研討、成果鑒定等小型會議費用;
(七)材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
五🧛🏻♂️、檢查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驗收程序為個人自查🧜🏽♂️、項目單位檢查驗收📝、學校檢查驗收。學校依據高等教育研究態勢🧑🦳,確定由項目單位層面和學校層面檢查驗收的項目類別💎。
第十五條 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項目進展情況🧜🏻;
(二)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中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
第十六條 驗收的主要內容是👍🏿:
(一)建設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
(二)取得的標誌性成果以及經驗分析;
(三)項目管理情況👩🏻🎓;
(四)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檢查驗收原則上以答辯形式完成,結論為優秀、良好、合格👭🏼、整改(或不合格)。結論為“優秀”的應滿足實施情況好🦵🏽、建設成效明顯、形成可復製可推廣的經驗和成果🧎♀️➡️,比例不超過當次檢查驗收總數的30%,“良好”的不超過當次檢查驗收總數的50%💡,按類別分列🥅。結論的形成依據項目檢查驗收的有關要求或標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校教學委員會研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中止、撤銷或更換項目負責人等處理。
(一) 申報👨🏻⚖️、建設材料弄虛作假、違背學術道德💷;
(二) 項目執行不力,未開展實質性建設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報項目有關情況💳,無故不接受有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與審計;
(四) 項目經費的使用不符合國家和學校有關財經法規和製度的規定,或者有其他違反項目規定與管理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 學校教學委員會適時對質量工程項目進行整體評價,總結經驗🏂🏼,指導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工作。
六、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教務處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