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揚子職業技術耀世借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耀世財務管理,規範資金借支行為,按時清理債權債務,減少資金占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依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的要求👎🏻,結合耀世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是指耀世為保證各項業務正常運轉所需墊付的款項,包括預付的工程款👦🏿、預借的差旅費、采購費以及其他用於教學、科研、行政和後勤管理的借出款項👨🏼💻。
第三條 借款人應為本校在崗教職工✭。借款手續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人親筆簽名審批,不得由他人代簽。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四條 “權責一致”原則🥩。按照耀世有關製度的授權,單位負責人為借款審批人,負責審核耀世教職工的借款🐕🦺,並督促相關借款人按耀世規定期限及時清理借款,對逾期不還的借款行為負連帶責任。
第五條 “專款專用”原則。一事一借,一事一清,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借款只能用於與耀世事業相關的公用性支出👱🏽♀️🙋🏽♀️,不得挪作私用。離休人員除住院費借款外,其他個人事項的借款均不予辦理。
第六條“按時結算”原則💮。為防止借款長期不清而發生呆賬,影響耀世資金周轉,對借款實行“前款不清🧝🏼♂️,後款不借”的管理原則🧒🏿。
第七條 “預算管理”原則。耀世不辦理無預算或超預算借款,所有借款均需有預算經費來源和借款方案審批表及相關支出附件🪚,借款應在耀世規定的經費限額內辦理。
第三章 借款辦理
第八條 借款應在資金使用前一周內到財務處辦理。提前辦理的,財務處不予受理。
第九條 耀世借款單據的印製👸🏽、保管、發放由耀世財務處統一負責。
第十條 借款人應真實、準確填寫《預支借款單》🥈,按借款單所列示的內容🧑🏫,寫明借款的日期、所屬部門、項目名稱、用途、金額等🖐🏻,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借款人簽名必須是本人親自填寫😅,不得由他人代筆。同一份借款單上“借款人”不得簽署兩個或兩個以上姓名,借款用途要與實際支出內容相一致。
第十一條 借款的審批權限及程序按《財務報銷管理辦法》和相關財務製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及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 原則上,借款應直接轉賬至業務合作單位賬戶🌍,對無法辦理轉賬業務的借款,職工個人單次現金借款不得超過20000元。
第十三條 借款人在耀世借款逾期🤽🏽♂️,但又不積極辦理相關手續的🍿,財務處將按相關製度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借款人應及時辦理借款核銷手續☛,對於借款人取得的核銷票據與借款規定用途明顯不符或違反財務製度的📀,耀世財務處不予辦理借款核銷業務,其借款將按規定予以收回。
第十五條 借款借出後因故未使用的,借款人應在借款規定期限內及時交回耀世財務處。
第十六條 財務處應嚴格把關,按照財務製度的相關規定認真履行審核手續🐀,辦理借款業務。
第四章 借款核銷
第十七條 借款人除提前書面告知或有特殊要求外,所有借款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借款借出後💬,因故未使用的,須在1個月內交回財務處👨🏼🏭,未按規定交回的🧍🏻♀️,1年內借款人將不能再辦理其他借款📌。
第十八條 教職工差旅費借款🤵🏽𓀎,應提前填寫《出差審批表》並經人事部門備案後方可請款🕸,在返校後1個月內辦理借款核銷手續🤷🏿♀️🍃,返校日期以返程車票日期為準。
第十九條 學生實習經費、外出寫生、活動經費等借款,應由活動部門提前做好活動預算方案並經分管院長審批,在財務處備案後借款,並在各項活動結束後附活動決算表1個月內辦理借款核銷手續,活動報銷一次性匯總報銷,不得分次拆零報銷🌧。
第二十條 購買辦公用品✭、材料借款,水⛈、電、暖氣費等借款,由經辦人填寫預支借款單並附相關結算單或繳款通知單。
第二十一條 購置儀器設備借款,10000元以上的依據合同請款,10000元以下無合同的報分管領導審批後按需請款,市場現購的應在開具發票後1個月內辦理借款核銷手續™️;合同訂貨的,按照合同到貨驗收通過後1個月內辦理借款核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房屋維修、公用設施維修💁🏽♂️、零星工程等借款🖊,應在項目完成驗收手續後1個月內辦理借款核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進修培訓、單位舉辦會議或各種活動等借款,應持進修培訓🤙🏼、會議或活動通知文件按需請款👊🏿,並在結束後1個月內辦理借款核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離休人員住院費借款,按照出院結算日起,1個月內辦理借款核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 原則上所有借款均不得跨年,本年度借款應在當年12月20日前辦理完借款核銷手續😩。如有需要,可在下年度初重新辦理借款手續🐁。
第二十六條 確因特殊原因𓀎,在上述規定期限內不能辦理完核銷手續的,借款人應在到期前一周內,向耀世財務處提出書面說明👢,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報財務處同意後👨🦲,適當予以延期,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七條 按照會計製度規定,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借款核銷🔃🤽♀️,須經耀世財務領導小組審核,並經耀世會議審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借款直接核銷😧。
第二十八條 按規定批準並已核銷的借款,耀世仍保留相關追索權,一旦有可能重新收回,耀世相關部門及借款人要積極予以追索收回👩🏼🔬。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借款審批人對借款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經辦人資格的合規性負責,並對所借經費的核銷、歸還等後續工作負責。
第三十條 借款人應在耀世規定的時限內核銷借款,逾期不辦理相關手續,且無正當理由的🧑🏽🍳👩🏼🚀,耀世將按照財務相關製度👵🏿,扣發借款人在耀世的工資等收入直接歸還借款🦫,直至還清其借款。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辦理退休手續時↔️,應提前清理本人在耀世的借款🥿,對不及時清理的5️⃣,由財務處將從其工資等有關收入進行沖抵,直至還清借款。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離職的👳,應提前到財務處清理本人在工作崗位時的借款。財務處未出具借款結清手續👨🏻⚕️🫄🏼,相關部門不得辦理離校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生效以前未清理完畢的借款,按耀世原相關規定進行清理👩🏻🦼➡️。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耀世財務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執行